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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廉政十二条”规定

来源:  日期:  2017-02-16 15:00:02 浏览次数:  5522
“廉政十二条”规定

1、不准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公务关系的外协单位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2、不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接受业务关系单位的宴请和参加业务关系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准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好处费、福利待遇等报酬。 4、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5、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7、不准利用业务上的影响向业务关系单位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 8、不准利用工作职权为亲属、朋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到外协单位工作。 9、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公司财物。 10、不准接受员工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11、不准各部门非外协业务联系人员直接与业务单位进行工作接触。 12、在业务工作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受的礼品、礼金, 应在收受一周内向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监察组上交登记。